Sunday, November 20, 2005

立法會「可加可減」發布使用的圖片 = 香港政府使用侵權物品???

大家先睇這張photo:
(上面的交通公具)



















再睇睇下方的相片:


























係唔係一樣呢~~
有d人話香港政府使用侵權物品~~
有d人話告香港政府啦~~
香港政府也無應通知原作者~~

根據香港法例, 告唔告到....

章: 528 標題: 版權條例 憲報編號: 22 of 1999
條: 54 條文標題: 立法會程序及司法程序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公共行政
(1) 為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
(2) 為報導立法會程序或司法程序的目的而作出任何事情,並不屬侵犯版權;但這不得解釋為授權任何人複製本身是該等程序的已發表報導的作品。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有時真係估你唔到...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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